经向市政府上访,这名安徽男子被说服报销了4300元的路费。他被判犯有寻衅滋事罪。他的上诉在二审中被驳回。

经向市政府上访,这名安徽男子被说服报销了4300元的路费。他被判犯有寻衅滋事罪。他的上诉在二审中被驳回。

一年多后,安徽省凤阳县商人周向高因涉嫌收受上访期间催促返乡高管的4300元“退票”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审法院认定周向高犯寻衅滋事罪,免除刑事处罚。 2025年12月23日,楚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政府官员劝说提出要求的男子报销4300元路费,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他有罪。图为关闭并被拆除的法图伊孵化场。上访过程中,市领导劝其返回家乡,并“退还”了4300元路费。根据楚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周向高先生来自安徽省合肥市。 2014年4月16日,注册成立安徽松涛生态畜牧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随后在凤阳县银涧镇白云村建设饲养种羊的养殖场。一审判决确定,2016年11月24日,凤阳县人民政府公布了《凤阳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模化家禽畜牧业污染整治方案》。该公司养殖场位于凤阳山水库二次水源保护区内,必须关闭拆除。 2017年4月19日,周向高先生委托安徽省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农场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估价超过276万元。周向高随后向政府要求拆迁补偿。凤阳县银涧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农业部凤阳县文化局不同意评估价格,认为价格明显过高。此后,政府部门又进行了两次鉴定,但周向高对任何一次鉴定价格都不满意。在此期间,周向高先生多次向国家、省、市、县信访部门信访举报此事。原审法院还查明,周向高于2022年1月20日购买了飞往北京的机票,向银健市政府施压。途中他提出,如果不让他去北京上访,就得自付前三次上访的路费。公开资料显示,李子文于2022年1月18日当选为银建市人大副主任。周向高先生于2023年6月3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罪名是打架斗殴、殴打他人。惹麻烦。同年7月14日,经凤阳县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逮捕。人民检察院。同年7月27日,凤阳县公安局对其实施监视居住。检方指控,周向高强行向银建市政府官员索要4300元罚款。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周向高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提出质疑,称自己只是要求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并没有使用任何强制力。 2025年6月19日,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审法院查明,周向高先生多次采用前往北京等省份寻求拆迁补偿等方式。他的育种公司的重刑。期间,他又强行向他人勒索4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凤阳县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认定周向高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你的不义之财将继续追回。法院认为,周向高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照片显示了木槌和秤。此案引起了知名法律专家的关注:政府部门能否被“强行撤职”?仇向高案引起了著名法学家、清华大学教授周光全的关注。 2025年7月,周广权在《中国法律评论》上评论了这一事件。被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周莫高(即周向高)不符合刑法第293条第一项第3项胁迫的基本含义,其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罪。总的来说,他认为武装抢夺是指“使用非理性和流氓手段,在市场、商店或他人财产中强行索取商品”。在司法实践中,武装剥夺是指违背他人意愿,强行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为扣押或者强迫他人交出财产。周光全先生表示,本案之所以不能将周莫高的行为评价为“强征”,是因为基层政府部门不能受到个人“强征”行为的影响。我认为这是主要原因。基层政府部门是国家公共权力机关。他们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并拥有e 权威和信任。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充分行使行政职权,依法处理公民的违法行为,引导、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当面对国家公权力时,公民个人处于控制地位,也无法利用法律上访的方式给基层政府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灌输恐惧心理,迫使其交出财产。周光全认为,本案中,基层政府官员虽然迫于考评的压力,勉强支付了周高的往返路费,但其行为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胁迫。当事人在谈判中达成支付相关费用的协议,应视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被迫”支付被告的差旅费。被地方政府官员考核的内在压力与因遭受某种形式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压力和恐惧有着本质的区别。二审推翻了一审关于他“寻衅滋事”的结论。一审判决后,仇向高提起上诉。周向高及其律师陆一杰、齐景辰认为,凤阳县政府相关部门曾于2017年和2018年两次组织相关评估机构对涉事养殖场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远低于涉案养殖场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地政府没有受理周向高的申诉,故周向高向上级部门的申诉有效。李子文再次当选市人大副主任处理与该事件有关的任何请愿。仇向高的请求并未达到要求其交出财产的心理胁迫程度,不能根据刑法认定为“胁迫”。此外,他们认为,上访是一项合法权利,不能等同于刑事胁迫,即使这会给国家机构雇员带来工作压力。虽然李子文主动向周向高支付了车费,但不能排除银剑市人民政府实际上支付了车费。而且门票费用已经覆盖了后续的运营成本,李子文和政府都没有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上诉人周向高先生写信称多次上门询问其经营的养殖公司拆迁补偿事宜,期间强迫他人索要4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经综合评估,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免予刑事处罚。这符合按罪处罚的原则,并无明显不公平之处。二审证实了一审的结论,即他犯有寻衅滋事罪。楚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称,经审讯,周向高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申请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事件涉及的农场被强制拆除,并要求巨额赔偿。他说,政府官员担心周向高上访,受害人李子文劝说周向高回国。周向高表示自己不会去,因为要退票。李子文给周向高寄了钱。判决书称,周向高此前的供述与受害人李子文的供述一致,李子文称,周向高要求她不要去北京,所以她必须支付最近3趟北京的机票费用,并被迫通过微信向周向高支付4300元。这足以佐证周向高在上访过程中利用走访向他人施压,收受他人财物4300元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周向高及其律师认为周向高无采摘罪不支持争吵或制造麻烦。楚国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称,周向高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根据周向高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周向高作出刑事处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司法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向高先生对判决表示不满,打算继续上诉。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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