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观察|五年计划为何以“法”决定世界?

深度观察|五年计划为何以“法”决定世界?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从1953年制定第一个五年计划到2026年制定第十五个五年计划,五年计划在中国已经实施了70多年,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最具标志性的制度安排。这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路线图”,也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政治优势。现在,这一重要协议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国家发展规划法以法律形式总结了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的成熟经验,对五年规划作出了系统的法律规定,明确了“确立了发展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总体符合”地位,建立了规划全周期运行的完整法律框架,这意味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制度基础又增添了坚实的法治基础。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从时间上看,这一历史时刻的意义尤为不同。借助法治的力量,可以把国家长远目标融入其中。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科学制定和持续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五年规划之所以成为“法宝”,主要是因为它把宏伟的现代化目标一步步分解为切实可行、可衡量的任务。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需要不断努力、不断奋斗的历史过程。我们党通过一个又一个五年规划的不断实施,团结了人民,保持了战略定力,指导我们坚持到底,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增强了发展水平。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五年计划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几个重要阶段。1953年至1978年,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了独立、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和工业体系。第二阶段是1979年至2000年计划经济体制转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制定的四个“五年计划”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第三阶段是21世纪初制定的五个“五年计划”。从“规划”到“规划”的转变,表明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认识不断加深。 “十五五”规划2026年开始;通过这些规划的不断实施,我国全面实现了第一个10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打开了中国的大门。现代化迈出了新的一步通过五年计划,从政治措施到法律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五年计划之所以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是因为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突出优势。一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人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并实施了第一个五年计划。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大加强了对国家中长期规划的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了中央大会提出规划建议、国务院制定国家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制度安排。规划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向人民公布实施。二是继续在重大问题上顽强工作。要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决保卫国球,统筹协调相关重大工程、重大规划、重大工程,调动人、财、物等资源,形成整体合力。从脱贫攻坚到大型科技项目,这样的制度安排让国家的战略意图得以有效渗透和落实。第三件事是坚持计划并坚持到底。从“一五”到“十五五”,我们倡导用中长期规划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这种“一个接一个”的制度安排将使中国克服短期利益的干扰着眼长远的结构性改革,为世界提供“长期”的中国范式。 “十五五”时期是夯实基础、全力以赴根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时期。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实现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 “十五五”规划是顺势而为、继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又一全面规划。站在新的故事起点,五年计划的这些“重要法宝”将继续发挥其独特作用。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将民族复兴和文明发展的长远目标分解为五年周期的分步任务,逐年动态平衡落实,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历史征程不断前行。d 在不断的斗争中影响深远。 2、重要法宝——法律,决定世界。五年规划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法宝,是按照宪法、法律和实践制定和实施的。目前,随着国家发展规划法的颁布,对分散在多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系统整合和补充,将长期实践形成的成功经验确立为法律。这意味着五年计划的重要法宝受到专门法律的规范,拥有更加系统、全面的法律保障。 “法则”决定宇宙。我们到底“决定”了什么?一是确定国家发展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规划是“总体规划”。遵守各级其他类型的规划。”这意味着垂直、州、市和县各级的规划必须与国家规划相配套。横向上,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必须按照国家发展规划编制。过去策划的层次和类型多种多样,有时还会发生“策划战”。目前,法律使用严格的规定来明确发展计划。各级各类规划具有主导地位,可以形成一个定位精准、界限清晰、特色互补、衔接统一的整体,实现“规划一体”的战略意图。其次,确定的是规划的“程序正义”。国家发展规划法将多年“高层设计、规划与人结合”的成熟经验融入法律程序。在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时制定方案时,要开展前期研究,综合考虑支撑因素和条件,加强多种方案的多方位验证和比较。要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要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就重要议题进行论证。这些程序规则确保规划不是少数人或组织的“幕后努力”,而是符合全社会共识的“更高公约数”。三是对规划实施设置“严格限制”。 《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规划一经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如果确实需要调整y,需完成“国务院提出→党中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法定程序。该规定为“把规划进行到底”提供了法律保障。无论人事变动,都必须严格执行全国人大批准的法定方案。同时,国家发展规划法要求将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分解为年度指标体系,确保年度间的综合平衡。这意味着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不再是一张“皮”,而是形成一条紧密的传导链条。四是明确规划监管“全周期管理”。国家发展规划法建立了规划编制、批准、实施、评估、支持等完整的生命周期管理机制。视野。中期阶段,国务院将评估情况汇总并形成报告,报党中央批准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规划期结束前,进行总结评估,并连同以下规划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机构、审计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国家工作人员在规划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确定的是政策协调的“宏观合力”。国家发展规划法要求财政、货币、产业、科技、价格、就业、消费、投资、贸易、领土等政策协调配合,重点落实国家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发展规划,增强宏观政策导向的一致性。中央财政资源将优先用于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问题、主要政策举措和重大工程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必须与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方向相一致。通过这些规定,“规划方向、政策落实、资源任务”形成了系统闭环。从时间维度看,这五个维度的落实,使五年规划成为衔接长期战略和年度实施的制度中心。以“五年”为基本单位,向上传承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向下引领年度政策的共同发力。以法律形式修改是长期形成的成熟经验练习的OD。有严格的对接标准和严格的执行标准。需要全周期监督,以确保战略重点和实现计划承诺。这就是“法决定世界”的深刻内涵,就是用法治的力量构筑五年规划的制度基础,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现代化 国家发展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全过程合法化,本身就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人民民主全过程覆盖五年规划从规划编制到审议批准、从实施监督到评估协调的各个环节,推动现代化建设有序运行贯穿法治轨道。首先,民主在规划将“高层设计”与“征求公众意见”融为一体。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十二条规定,制定规划必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十四五”预备军编制过程中,共收到网友评论101.8万条。 “十五五”规划取得新进展,收到网友评论311.3万条。经过整理和摘录,形成了1500余条有建设性、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这些公众声音通过法律程序直接传递到最高决策层,国家发展规划真正转化为“全民辩论”的产物。其次,规划辩论的民主使得“专家智慧”与“公众参与”相辅相成。国家发展规划法第十三条设立专家论证制度第十四条鼓励专家组、行业协会等参与。专家从专业角度提供科学支持,公众根据个人经验提出实际关切。两者相辅相成,确保规划既符合科学规律,又符合人民群众期望。第三,规划审查民主化,让立法者成为民意的代言人。国家发展规划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部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规划和初步方案的基本情况,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计划草案将由各代表团审议,然后由经济金融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最后将审议结果报告提交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近3000名委员,来自各行各业、各地区。我们将人民的意志传达给最高机构,我们在审议中充分表达我们的意见,我们行使人民赋予我们的投票权。这清楚地代表了国家权力机构中人民民主的整个过程。第四,规划实施民主,让公民成为规划实施的监督者。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五章规定了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实施情况中期评价报告的调查处理国家发展规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国务院的审议意见应当“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这对于计划的实施是必要的。这意味着,不仅仅需要人大的监督、监督、监督。他们还必须接受公众监督。人们能够看到、感受到计划的承诺是否兑现、目标任务是否完成。这种开放的监督机制保证了计划的持续实施。第五,规划协调民主,程序合法,确保战略聚焦。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21条规定,规划调整必须由国务院提出,并经党同意。中央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严格的程序防止随意更改,体现了最高权力机构对计划执行的最终控制。整个民众民主进程和整个法制化周期在这一制度设计中实现了有机统一。从准备到审议,从实施到监督,从评估到协调,每个环节都有民主参与的制度安排,每个步骤都受到法律规范的严格限制。这是中国式现代化制度建设的独特创造,民主与法治相互支撑,民意与国家战略同频共振。四、通过国家发展规划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如果人民民主的整个过程回答了“如何实现民主”的问题,“吃”规划,“促”字应该回答:国家发展规划如何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动力?国家发展规划法第四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国家发展规划“与各级其他各类规划总体一致”。该法还规定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发展规划为指导,以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为支撑”的国家规划体系。这一规定从法律角度确立了发展规划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心地位;它不是与其他规划并行实施的规划,而是层层传递和落实国家战略意图的体系。首先,国家发展规划要引导空间布局,确保现代化规划“一刀切”。国土空间规划回答了以下问题:“在哪里建造《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空间规划是“国家发展规划”。发展规划要在发展规划指明方向、空间规划保障实施、有机衔接的基础上制定。通过这种制度安排,现代产业布局、城市布局、生态屏障可以跨越国土和空间。二是用国家发展规划统筹特殊区域,“细化”现代化任务。专项工程回答“特定区域如何做”的问题。国家发展规划法规定,国家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并在主要目标、战略问题等方面相互协调。发展规划着眼全局,专项规划着眼实施,形成统筹协调的合力。餐饮和促销。从科技能力到制造能力,从交通能力到数字中国,每个专项规划都会制定具体领域的现代化规划。第三,统筹区域发展和国家发展规划,让现代化战略“助推”。区域规划回答了“一个特定区域应该如何开发?”的问题。 《国家发展规划法》规定,地方规划必须在国家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这些重大区域战略在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将国家战略转化为区域行动。第四,以国家发展规划指导地方实践,使现代化进程“联动起来”。地方规划回答了这个问题:“一个州、一个城市、一个地区应该如何做?”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明确,省级规划草案必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协调,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规划还必须与上级规划相协调。这一制度安排保证了国家战略意图渗透到各个层面,为国棋现代化进程提供了连贯性。五是用国家发展规划补充政治资源,让现代化能够“赶上”。国家发展规划法要求财政、货币、产业等政策“协调一致”,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要与发展规划方向相一致。重要的是,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中央财政“优先”融资,规划既是蓝图,也是资源配置的法律依据。规划提供方向、执行政策并实施资源和任务。这是一个现代化封闭的循环系统。通过这五个层面的制度设计,国家发展规划真正成为中国现代化的“动力”。以五年为时间周期,在空间上统筹国家、区域、地方布局,引领各级各类规划,时空结合,形成完整体系的战略合力。这就是“通过国家发展规划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刻含义。就是用法治的力量,整合时间坐标上的战略决策、空间坐标上的国家棋局、结构上的整个体系。统筹协调,在规划引领下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五、从“政策规划”到“战略方针” 前四部分阐述了五年计划的历史地位、法律效力、民主进程和领导作用。在这里我们必须做出回应。法律赋予规划什么权力? “政策计划”可能勾勒出美好愿景,但其实现取决于许多变数。 “战略聚焦”是指无论环境如何变化,方向和目标始终如一。国家发展规划法的颁布,正是将五年规划从第一个转变为第二个五年的原因。首先,我们采用严格的程序来确保计划调整的门槛。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21条规定,规划调整必须由国务院提出,报党中央批准,然后报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提请大会审议批准。首席海洋协调员,最有力的战略顾问。其次,运用法律权威抵御短期冲击的影响。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规划公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一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一项计划,该计划就具有除人事变动之外的法律权力,不能更改或选择性实施。三是通过政策协调,确保资源保障的严格性。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问题、重大政治举措和重大工程项目”。财务遵循计划,资源围绕计划运转,从而保证计划的严谨性。四、强化实施的局限性通过问责制执行计划。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规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计划的执行从“软约束”变成了“硬任务”。五是通过全周期监测,确保计划承诺得到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五章规定了中期评估、综合评估、全国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机制。必须遵守计划的承诺并实现计划的目标。通过这五个方面的制度设计,国家发展规划法得以完成五年规划从“政策规划”到“战略决策”的跨越。这不再是一份可以灵活解释的政治文件,而是一份必须严格执行的法律指引。这就是“战略决断”的深刻含义,就是要用法治的力量,确保现代中国式的形成在法治的保障下打下坚实的基础、不改变方向。六、从经验到合法性:五年规划的法律逻辑 从“一五”到“十五五”,五年规划已经走过了70多年的历程。这不仅是不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奋斗故事,也是五年计划从实践探索到成熟完善的演变故事。国家发展规划法的颁布,标志着这一过程实现了从“经验”到“法定”的历史性跨越。这一跳跃背后的法律逻辑是什么?首先,我们把实践经验系统化。 70年来,五年规划积累了丰富经验。转变从“从“规划”到“规划”,体现了人们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日益认识。从征求意见到公开征求建议的演变,体现了民主决策的发展。从单一规划考虑到多规融合,体现了规划体系的完善。国家发展规划绘画艺术全面整理和系统提炼了这一成熟经验,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立,把零散的实践知识转化为系统的制度制定、实施和监督,但大多是政策性文件。国家发展规划法将这些灵活的做法转变为刚性的程序,也就是说,公众参与已成为法律要求,专家讨论已成为必要的步骤,而以前的做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人大成为严格程序,中期评估成为法定责任,规划调整有法律标准,“优先投资”财政资金有法律保障。灵活的经验受到严格限制,政治权威上升为法律权威。第三,将中国经验正规化。五年计划是中国独有的制度安排。国家发展规划法用系统的法律语言,将70多年的实践研究转化为全面的制度逻辑。即支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连续性;支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科学性;支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定程序,确保权威性。中国的经验得到合法表达和传播,中国的规划和治理方案得到合法表达和传承。为世界做出了贡献。七十多年的实践探索,为国家发展规划法的诞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该法的出台,为下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从经验到合法,并不是对过去的否定,而是对历史的升华,结合了70多年的法治实践。实践智慧和当前发展阶段的具体要求,总结为面向未来的组织能力。正是这股力量,将文明发展的长远目标锚定在连续五年规划中,并通过动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逐步推进。这是中国现代化体系演进的唯一逻辑。即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总结,在总结中升华,在升华中完成,通过力量锚定未来方向。法治。 (作者为上海高校智库复旦大学政党建设与国家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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